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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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指略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主文與理由記載有相互矛盾,故有違背法令之處,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本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由其理由中,可知主文命本件抗告人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0萬元,顯係為15萬元之誤寫,亦經本件抗告人、相對人分別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本院亦於民國97年6月23日裁定更正之,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