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①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 司孝湲 、 司孝瑩 、 司孝莉 之最新戶籍謄本;②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書,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③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④陳報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⑤陳報繫屬中之訴訟案件或強制執行之法院與案號;⑥聲請狀所載房貸部分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貸款契約書影本,並表明該擔保標的物之價值為何?該擔保債權行使後不能受清償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用特別條款,如是,應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⑦聲請人之國稅局近1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⑧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勞工保險卡;⑨前2年聲請人與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報對家計及扶養費之負擔計算方式;⑩受扶養義務人司孝湲、司孝瑩、司孝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經本院於97年5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7年5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