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68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明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地址。
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補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