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9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90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