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694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附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
二、具體陳明聲請狀之附表所載貨款部分之具體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