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管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相對人甲○○住桃園縣○○鄉○○村○○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管得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7年5月8日變更登記為新法定代理人己○○,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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