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羿超具保人蘇郁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5374號、105年度偵字第10925號、毒偵字第2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郁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羿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具保人蘇郁蓉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通知具保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均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均未拘獲,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拘票、報告書,暨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