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建中因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劉建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7日│105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718號│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83號│├─┬──────┼───────────┼───────────┤│最│法院│宜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508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077││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宜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508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07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2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440號(已執畢)│107年度執字第63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