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七О號
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惟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死亡,此有吉安診所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紙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