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十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貝爾思特企業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捌萬陸仟柒佰玖拾│0000000│0180│││司│行││柒元││51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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