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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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 考銓 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有關考銓事務事件,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九二公審決字第○一○九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左:
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被告,原告應另行補正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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