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0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丙○○市長)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葉建廷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失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十一時正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