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顏郁伈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
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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