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黃旭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稘黃旭源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1,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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