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   告  周王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5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3日上午9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1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商銀)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
%固定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屆期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
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94
年12月29日止,尚積欠中華商銀新臺幣(下同)190,443元
未償還,又中華商銀業於94年12月2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
公司再將該債權轉讓予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通知書、交易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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