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阿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謝蕉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5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