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債權人 蕭羽琁 上列債權人蕭羽琁因與債務人 吳琮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羽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租賃契約書第4條未就押租保證金為約定,債權人請求追加押金新臺幣8,000元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
二、系爭房屋仍在租賃期間,債權人請求清潔費新臺幣2,000元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