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花漾千禧婚宴會館│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7月15日│6,000元│NWA0000000││││蕭丞凱│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