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 廖宏斌 兼被告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廖宏斌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搶奪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經本院審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被告據以聲請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要件。從而,被告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