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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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國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魏國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該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即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1頁),依上揭規定,該判決於106年12月6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其上訴期間至106年12月18日即已屆滿(原至106年12月16日屆滿,因末日為星期六、日,故以次日代之),被告遲至106年12月2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其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法警室之收文章戳印文1枚可憑,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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