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黃素琴 被告1. 吳建利
2.車牌號碼0000-00登記車主即 陳志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71號(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20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