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
上 訴 人成祥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