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
上 訴 人成祥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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