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57號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惠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開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926,00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41,47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