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7號
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上訴人一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丁○○
1法定代理人己○○
9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
9法定代理人丙○○
8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複代理人 程高雄 律師
王家鈺 律師被上訴人惠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
甲○○
弄號癸○○庚○○
2丑○○被上訴人開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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