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成簡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成簡字3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生日為民國六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之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成功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