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號
上訴人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 律師
乙○○被上訴人國立高雄大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3法官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