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定亞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