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五號
具保人 林春堂 被告 樂嘉榮 (公訴人誤以【 樂家虎 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起訴)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春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春堂因被告 樂家榮 (公訴人誤載樂家虎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起訴,惟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之對象為被告樂家榮,業經拍照並按捺指紋存證,參見偵查卷第三十六頁及第三十七頁,爰更正之)詐欺案件,經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樂家榮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