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96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桃
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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