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豐隆 即協侑工程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協洧工程行」之記載,應更
正為「協侑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