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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