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3月20日警六偵社字第096460073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6年2月底至同年3月初。
(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號9樓之7。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每次代價新台
幣2,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報紙廣告影本1份。
(三)扣案保險套1個。
(四)經警於96年3月8日21時46分許在上址查獲並製作現場檢查
紀錄表。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非被移送人所有,且非查禁物,爰不併予宣
告沒入,在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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