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林宏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
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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