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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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96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5日向原告申辦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之「國民現金」貸款,詎被告自94年12月9日起即
未依約按月付款,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清償等情,業
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綜合約定書之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李玉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