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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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明洲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