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二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挺生 被告又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烱義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被告又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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