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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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原名武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