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廖勝冠 即屏東縣私立內埔小博士幼兒園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年4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1年7月2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屏東縣私立內埔小博士幼兒園廖勝冠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111年2月10日100,000元FA1254143 慈雲宮 鄒錦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