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54號聲請人 蕭琮躍 (即 蕭順同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蕭順同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㈡、經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載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故請具狀敘明被繼承人蕭順同之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提出所有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