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錢佳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焦治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