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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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4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NGCROWNELECTRICWIRECOMPANYLIMITED、 卓森福 、 卓彥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受任人用印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卓森福、卓彥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LONGCROWNELECTRICWIRECOMPANYLIMITED之撤銷前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