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台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陸拾捌萬伍仟 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0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繳款紀錄查詢資料、一般撥貸登錄資料、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蔡雅惠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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