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遊戲機臺名稱│數量│扣得IC板││││(臺)│數量(片)│├──┼────────┼───┼─────┤│1│超級大舞台小 瑪莉 │2│2│├──┼────────┼───┼─────┤│2│大舞台小瑪莉│1│1│├──┼────────┼───┼─────┤│3│跑馬│1│4│├──┴────────┼───┼─────┤│合計│4│7│├──┬────────┼───┴─────┤│1│賭資│703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