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34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3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八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沈應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廖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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