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19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萬力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沈水元、法官林秋華」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邱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