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二○九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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