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此觀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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