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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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卓明清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倘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