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815號、101年執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龍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上開諸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8月5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0年│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7525│度偵字第3952號│││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74號│第293號││審├──┼───────┼───────┤││判決│100年9月21日│101年4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74號│第293號││├──┼───────┼───────┤││確定│100年10月18日│101年5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0年│台北地檢101年││備註│度執字第6282號│度執字第3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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