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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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7號

原告 陳志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月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所生費用(含加油發票、釣桿損壞、隔熱紙、車頂架、行車紀錄器、安卓機、保險費、車貸利息)新臺幣(下同)76,239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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